2月1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其官网发布一则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涉及安徽省内多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此次通告涉及禽肉、果蔬、糕点等品类,不合格食品涉霉菌、菌落总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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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通告的具体案例如下:
安徽和超禽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黄鸡
安徽和超禽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黄鸡(抽样单编号为GBP24000000650230330),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7日,经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将案件移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对其立案处罚。
澎湃新闻查询到,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30日通告称,尼卡巴嗪是一种含氮有机化合物,具有易吸收、体内分布广泛、长效等优点,对鸡的多种艾美耳球虫均有良好的防治效果。如果长期大量摄入尼卡巴嗪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精子畸变率增高等生理毒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乌鸡中尼卡巴嗪的最大允许限为200μg/kg。尼卡巴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治疗球虫病而超限量使用导致。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经营的豇豆
安徽百大合家福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购物广场经营的豇豆(长豆角,抽样单编号为GBP24000000003732113),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1日,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芜湖小宝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芜湖蒲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奇亚籽红枣坚果羹
芜湖小宝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芜湖蒲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奇亚籽红枣坚果羹(抽样单编号为GJC24000000341832523ZX),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环节中,芜湖小宝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环节中,芜湖蒲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样违反相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蚌埠市娇姿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茯湿膏
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蚌埠市娇姿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茯湿膏(方便食品)(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341832378ZX),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20日,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环节中,安徽省宜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亳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环节中,蚌埠市娇姿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蚌埠市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免于处罚。
阜阳市粮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紫米麻薯面包
阜阳市粮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紫米麻薯面包(抽样单编号为GBJ24000000001530708ZX),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7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环节,阜阳市粮颂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阜阳市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环节,合肥恋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合肥市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等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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