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骨折后再也没能上班,后来就中断了劳动关系。为了维权,西安市民韩先生先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终于赢了官司。此时却发现,公司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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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
骨折后想请长假
公司称超7天就要提交离职申请
3月11日,韩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22年2月25日,他应聘入职深圳焕季服饰有限公司,担任摄影师,入职当天人事部拿了两份空白合同让签字,签字后以盖章为由把两份合同都拿走了。根据合同,转正后月薪8000元。
“2023年1月27日,当时还处于春节假期,不小心左脚骨折了,导致无法上班,需要休养一段时间。”韩先生说,骨折次日就向上司说明病情需要请假,并进行了工作交接,在企业微信中也提交了病假申请并附带医院证明。不料,病假申请被驳回,人事总监说公司只能批复7天的病假,超过7天就要以个人原因提交离职申请。韩先生又联系公司总裁助理,对方表示公司不能没有摄影师,肯定要招人的,建议他离职。
两个月后申请恢复上岗
被公司拒绝并移出工作群
面对这种情况,韩先生选择先休养再说。两个月后,他前往公司要求恢复上班、补发病假工资,遭到拒绝后,他表示要报警,此时公司才将劳动合同复印件给了他一份。2023年4月,他被移出公司微信工作群,解除了劳动关系。
韩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对仲裁部分认定有异议后,又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病假期间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转移社保关系等。
>>庭审
公司称员工未请假自己离职
法院认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焕季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庭辩称,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韩先生受伤后未再上岗,也未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属于自己离职。同时,公司实行每周工作六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其所称休息日加班37天属于正常工作时间,无权主张加班费。此外,韩先生未提供社保账户,公司已将社保费用以补贴形式按月进行了支付。且因其已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司也无法为他缴纳职工医疗保险。
经新城区法院认定,原告韩先生与被告深圳焕季服饰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2月25日至2025年2月24日。同日签署的《员工薪资确认单》中载明转正后基本工资4955.35元、社保补贴1044.65元、绩效工资2000元。被告企业管理制度中明确,病假期间公司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80%。2023年1月27日放假期间,原告左脚受伤骨折,《诊断证明书》建议继续石膏固定,定期复查。2023年1月28日,原告向公司提起15天病假申请被公司驳回,重新提起7天病假申请公司同意。2月5日,又提起为期50天的病假申请,公司未同意,后原告再未回到公司上班,直至2023年4月29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存续期为2022年2月25日至2023年4月29日。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二是否存在欠付薪酬情况。原告受伤后并未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仅提交了诊断建议,该建议为继续石膏固定和门诊定期复查1周1次,不适随诊。被告驳回50天病假申请并未超出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范畴。原告未经公司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未返岗的合理理由,此种情况下,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经查,原告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共收到工资87459元,平均月工资7950元。此前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在2022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原告休息日加班共计37天,故深圳焕季服饰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13524元,鉴于原告仅诉请要求支付12945元,依法予以准许。
>>判决
法院判决支付欠薪1万余元
谁知官司打完公司却注销了
综上,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焕季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休息日加班费12945元、病假期间工资1276元,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对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判决书印发时间为2024年7月。
“一审判决后,因为对旷工等说法不服,我又进行了上诉,2024年10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韩先生说,面对这个结果很无奈,只盼能拿到欠薪。此外,劳动仲裁也裁决公司给他缴纳在职14个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不料,很快就发现,深圳焕季服饰有限公司竟然注销了。
“经营的品牌并没换,但公司换了名字,法定代表人也变了。”韩先生说,这种情况下,法院告诉他无法执行。
记者在企查查搜索发现,深圳焕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牛某娥,行业为服装服饰零售,注册资本100万元,已于2025年1月13日注销。公司成立于2016年,2019年法定代表人由牛某涛变更为牛某娥,企业风险中有劳动纠纷案件,为被告。
>>律师
并非公司注销就万事大吉
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韩先生该怎么办?企业注销后,债务还有人承担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针对目前的情况,法院可以在执行中尝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韩先生也可另行起诉股东个人。
赵良善认为,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但并非公司注销股东就万事大吉。公司在注销前,未经清算或者未依法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简化企业注销手续,使市场主体易进易出成为大趋势,但也滋生了恶意注销或欺诈注销事件频频发生,暴露出简易注销的弊端和漏洞。”赵良善律师指出,在现实中,还有一些企业在欠债后换个名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往往还是原班人马,以此逃避债务和惩罚,这就是实践中常出现的欺诈注销。
赵良善表示,对于上述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主动作为,建立防范市场主体恶意注销协作机制,从建立助企护企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涉案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落实惩戒机制等方面入手,筑牢企业经营秩序的“安全线”,避免简易注销手续成为股东“金蝉脱壳”的“任意门”。当然,债权人也要谨记,遭遇债务人“欺诈注销”要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法律难以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原标题:《男子骨折后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赢了官司,公司却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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