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

媒体:对“狂飙”驾车肇祸之恶不该仅以交通肇事论处

媒体:对“狂飙”驾车肇祸之恶不该仅以交通肇事论处摘要: ...

对于“狂飙”式驾车并肇祸行为,以当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显然难言妥当。而且,对“狂飙”驾车肇祸行为从严惩处有相应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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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致一家三口死亡,其中还包括一名刚满一岁的婴儿,此事引发广泛关注。经勘察、检验鉴定,司机廖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记者联系到一名死者家属,其称遇难的三人系家中的独子、儿媳以及孙子。该家属告诉记者,他们的诉求就是从严处理。据悉,廖某是要求和一名女性复合,但遭到拒绝,随后故意开快车泄愤。

如果消息属实,仅仅因为与女性朋友复合被拒便故意开快车泄愤,并造成一家三口全部身亡的惨剧,这种“狂飙”肇祸的行为的确人神共愤,被害人的悲惨令人唏嘘和同情。

有网友怀疑和担忧,报道中的肇事行为如果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是否有放纵恶行,诱导类似犯罪的嫌疑。据报道,当地公安部门以交通肇事罪刑拘了行为人,但这并不代表行为人只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随着公安部门的深入调查,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系故意开车泄愤撞人,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可以说,这也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焦点之一。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以报道提及的事件为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的话,最高只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显然既难以抚平被害人亲属的伤痛,也难以安抚公众的愤慨。

之所以法律层面对交通肇事行为量刑较轻,主要在于交通肇事系过失行为,行为人没有追求社会危害后果的主观故意和恶意,基本上都是因为在驾车过程中疏忽大意才导致事故发生。如果量刑较重的话,将导致很多人不敢轻易开车上路,也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和大量问题。且该罪名自确立以来,对普通交通肇事行为如此定罪量刑,基本上没有太大问题,算得上是较为常见的罪名和成熟的裁判思路。

然而,对于“狂飙”式驾车并肇祸行为,仍然以当前的交通肇事罪论处显然难言妥当。而且,对“狂飙”驾车肇祸行为从严惩处有相应的理论支撑。要知道,当车辆驾驶人具有严重超速、逆行、闯红灯、醉驾情节的,很难说行为人此时没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的故意,至少对可能伤害他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心态。譬如,红灯停、绿灯行已经成为妇孺皆知的常识,当一方道路处于红灯时,另一方道路则是大量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绿灯时段,此时,很难说驾车闯红灯者对绿灯通行者的生命安全依然持过失的侵害心态。

毫不客气地说,对故意的“狂飙”驾车肇祸依然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有放纵恶行的嫌疑。对具有醉驾、严重超速、逆行、闯红灯等特定情节的驾车肇祸行为,不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或者提高具有特定情节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威慑无视生命安全的“狂飙”肇祸之恶,保护每一名无辜公众免遭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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