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

司法部: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6月底前公布标准

司法部: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6月底前公布标准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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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公布行政检查标准。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例行吹风会,司法部有关人士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比如,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今年6月底前将公布行政检查标准等。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表示,在检查事项标准上,《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按照文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二是要明确检查标准,杜绝随意检查。关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实践中有关主管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制定了本领域的检查标准。从行业管理角度看,这些标准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少统筹,有时候在具体的标准适用过程中会发生冲突,让企业产生困扰。比如有的印染企业反映,车间生产的时候如果粉尘浓度过高就有可能引发爆炸,不够安全。但是从生态环保的角度,如果这些粉尘溢出窗外又会造成环境污染,那么企业生产的时候怎么样平衡不同角度的要求?遇到这样的情况,《意见》就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让企业甚至去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

三是要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规范有效。为了规范检查活动,《意见》从三个方面对于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意见》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之所以做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检查的随意性,规范检查按程序进行。《意见》中还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可以不罚或者免罚的就不罚或免罚,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等要求,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实施检查。

如何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规开展检查?刘波表示,关于“谁能检查”,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

刘波举例说,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涉及面比较广的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给一些组织来实施行政检查的,但按照《意见》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是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这是关于“谁能检查”的问题。

同时,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刘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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