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工商代办

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深圳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摘要: ...

财联社 11 月 19 日电,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相关征税问题予以明确。《通知》明确,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 年第 16 号)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 1%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上述规定,深圳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 根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深圳市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在个人购买住房契税方面,深圳市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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