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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引入了标准方法和高级方法两种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方式。标准方法下,银行适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的风险权重或风险参数。高级方法下,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部分风险参数计量风险加权资产。2014年原银监会根据该文件核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实施高级方法。
2014年至今,我国监管部门未审批除上述6家银行之外的银行使用高级方法进行评估。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曾撰文,一方面是因为其他银行确实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体系建设上距离合规达标还有差距,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在改革资本高级计量方法,监管标准未完全确定。
为进一步明确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方法的验收流程和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规定》,作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为银行高级方法申请和验收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依据和行动指南。
分步实施、分别申请
《规定》明确了高级方法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持续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和验收范围,允许根据《资本办法》相关规定划分至第一档的银行,按照不同风险模块分步实施、分别申请。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但修订幅度不尽相同。其中,信用风险的计量逻辑和框架未做重大调整,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变化较大。
因此,原资本监管框架下已获准实施高级方法的六家银行,在新资本监管框架下信用风险可继续适用高级方法,其他风险模块需另行申请和验收。
二是规定高级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要求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具备经营业绩稳健和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等条件。
包括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连续3年不低于2级;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配套体系已上线运行,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等。
三是明确申请及验收流程,细化各个环节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全面覆盖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的各项合规要求,提升申请及验收工作质效。
四是强调评估及验收原则,结合资本监管规则变化,提出不同风险模块验收的最低要求,提升资本计量结果的审慎性。
五是完善持续监管要求,提出监管信息定期报送、重大调整事前认可等持续监管要求,维护资本监管有效性。
促进银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相较于实施统一风险权重的标准方法,高级方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自行估计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能够提升资本计量的精细化程度。允许具备条件的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利于促进银行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数据基础和质量,强化系统整合和自动化程度,形成基于风险量化的决策机制,促进银行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事实上,银行适用的资本监管规则需与其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和管理水平相匹配。
一是需具备坚实的实施基础。《规定》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经营状况、数据治理、信息系统以及结果应用等方面,提出了银行申请实施高级方法需满足的基本要求。
二是需满足审慎的监管要求。《规定》细分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三大风险模块,分别从政策流程、模型方法、参数估计、运行表现等各方面提出银行实施高级方法应满足的审慎监管要求。
三是需符合严格的技术标准。银行需全面对标相关标准,确保计量模型审慎、可靠,治理结构、制度流程、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支持体系稳健、有效,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水平。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准备,结合银行的申请意愿、风险管理状况、系统建设水平及实际工作情况,科学制定工作方案。以“成熟一家、验收一家”为基本原则,全面落实验收要求,严格控制验收质量,合理把握验收节奏,稳妥有序开展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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