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

更注重企业感受,第三次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起实施

更注重企业感受,第三次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今起实施摘要: ...

11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这是自2020年《条例》实施以来,上海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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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发展改革委方面了解到,此次《条例》修正,在强化促进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加强涉企政策制定与清理、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等多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以经营主体感受度为先,在深化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等方面持续完善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办副主任赵一介绍,此次条例修订中,涉及市经信委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对服务专员工作职能进行了细化,包括“建立定期走访机制,了解企业需求和困难,主动宣传涉企政策措施”。中小企业服务专员作为上海市“1+16+X+N”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力量”,是切实提高中小企业获得感、满意度的“关键一环”。目前,全市按照1:20左右的匹配度,从街镇、园区、楼宇等单位和服务机构共选设企业服务专员6037名,覆盖企业数量超过十万家。此次条例修订对于进一步提升专员服务能力,夯实工作基础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上海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二级巡视员于晓琼表示,针对企业“减少、规范行政检查”需求,增加了第63、64条。一是明确市级执法部门统筹、规范本系统行政检查,并强调主要要求,具体包括精简检查事项,细化主体分工,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推动行政检查减量、提质、增效。二是明确推行应用行政“检查码”,“检查码”主要作用是建立“事前赋码统筹、事中凭码检查、事后扫码评议”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检查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三是明确对第三方机构检查的要求,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行政检查的“前提”是确有需要且为专业技术协助,第三方机构不可单独实施检查或单独向当事人出具意见建议,检查行为、结果、向当事人出具材料等均由行政执法单位负责等。

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建设处处长、二级巡视员卢爱国介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核心是对政府自身行为的约束,并没有给经营主体增加额外负担。此次是《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后的第三次修订,常态化修订很有必要,其作用是一方面及时将经验做法入法固化,将创新性举措变为普遍性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创设相关法条,为推动解决瓶颈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下一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将推动各相关部门出台(或更新)配套政策和措施,发挥市区合力,加大推进力度,把新修正的《条例》贯彻好落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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