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作为我国第一部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其出台和实施必将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保障作用,必将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营造有利于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草案共9章77条,既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又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下来,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又注重加强规范引导。草案的亮点很多,尤其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具有不少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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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立法宗旨,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灵魂,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并不是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各种特殊的政策优惠,而是要创造一个各类经营主体都能够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草案第1条就明确“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将公平竞争的秩序维护纳入了法治保障的范围。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才能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技术得到不断创新,财富得以充分创造,消费者福祉得以充分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将生机勃勃、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得益于国家一系列政策法律提供的公平竞争环境。当前,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需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改革,更需要继续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原则,就需要靠法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靠公平竞争的法治提供坚实的保障。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3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草案在总则规定之后,单设第二章“公平竞争”,聚焦民营经济发展在市场竞争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回应民营企业最突出的诉求、最急切的期待,致力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的市场环境,必将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对公平竞争的专章规定集中体现了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公平竞争的重视,有利于预防和制止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和不当市场竞争行为
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但市场也会失灵,也会产生作为市场竞争“副产品”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问题。当前,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和不当市场竞争行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尤其是一些政府及其部门等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性垄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有效排除公平竞争的深层次障碍,需要靠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为落实这一要求,草案除了在总则中对促进民营经济迫切需要的公平竞争有原则性的规定外,又在第二章以6个条文对公平竞争予以专章规定,其内涵极为丰富。
强调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行政主体的不当市场干预行为(政策制定)进行事前预防,尤其是第11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措施的举报,并依法处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也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机制和有力抓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约束政府权力不当行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措施,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破除经济活动中的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等有违市场公平竞争要求的各种藩篱,不应介入市场竞争环节中对民营经济设置各种壁垒,妨碍公平竞争的实现,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
强调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主体的不当竞争行为进行事后查处。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切实加强竞争执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既有利于维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规制经营主体的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而且规制行政主体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如指定交易、妨碍进入市场或者给予不平等待遇以及实行地区封锁等。而在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垄断行为中,这些行政性垄断行为比经济性垄断行为的危害更大、范围更广、影响更持久。依法制止行政性垄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证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得各种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在政策措施和公共资源交易方面获得平等对待
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必须落实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即“法无禁止即自由”,它明确了经营主体的法律义务,即不得实施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同时在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之外,赋予了经营主体的行为自由。草案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通过负面清单模式,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竞争自由,使其依法实施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一样能够依法经营、自主决策,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活动,自由与其他经营主体展开公平竞争。尤其是在新生态、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经营者实行自主创新,常常伴随着一系列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而负面清单模式的采用有助于克服这种风险。就公权力机关而言,负面清单为其提供了执法和司法的依据,同时也划定了其职责范围。
草案第10条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该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法律禁止性规定越公开、透明和稳定,竞争越公平,营商环境越好,民营企业所获得的机遇越多,企业家就越敢放心投资、大胆创业,企业就越有机会脱颖而出、发展壮大。另一方面,政府及其部门不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各种门槛。特别是对一些新业态、新领域,设置限制越多,就越会阻碍民营企业进入此种新业态,造成对创新的阻碍,甚至造成投资的浪费。负面清单虽然要求政府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置审批事项,但从制度上真正落实这一要求,还必须结合职权法定原则来合理限制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自我扩张,妨碍经营主体的行为自由。这就要求廓清市场准入的标准,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同时,为防止政府出台的文件妨碍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草案要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有效预防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出台。
民营企业实现了依法平等进入市场之后,还有一个依法受到平等对待的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为此,草案第12条规定,“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第14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这就为民营经济获得平等对待、开展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证。对民营企业而言,只要其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应该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要条件。将要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一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法,必将进一步保护和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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