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工商代办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预付式消费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预付式消费可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3月14日正式出台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预付式消费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部分商家存在过度劝诱,甚至欺诈营销等行为。对此,司法解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旨在规制商家的不良行为,引导商家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来吸引消费者。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同时为防止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款权利,司法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条件是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未“获得过相同商品或服务”。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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