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北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环不罚〔2025〕1号》(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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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提到,2024年10月30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通知,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2024年10月氮氧化物日均浓度超标7天。相关调查以及材料证明,该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原因是:该公司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为了保障国庆期间涠洲岛上的电力供应而提高了西门子发电机组的运行负荷,并无主观过错。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鉴于该公司无主观过错,且超标期间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03mg/m³,超过排放标准约6%,超标幅度不超过10%,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2024年9月24日,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区经济发展局向涉事公司发函,请求加强2024年国庆期间涠洲岛的供电保障工作,补齐涠洲岛用电负荷缺口;
2024年9月25日,该公司向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关于国庆期间西门子发电机组排放监测因子短时异常情况说明》,报告因保障涠洲岛国庆期间电力供应,国庆期间将调整西门子发电机组的运行负荷,届时西门子发电机组排放口(DA001)和西门子双压余热锅炉排放口(DA002)在线监测数据可能会出现异常情况;
2024年10月2日至10月8日,该公司涠洲终端处理厂西门子双压余热锅炉排放口(DA002)氮氧化物日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为:53.963mg/m³、56.68mg/m³、55.612mg/m³、51.882mg/m³、51.303mg/m³、50.71mg/m³、51.05mg/m³,分别超过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50mg/m³)约7.9%、13.4%、11.2%、3.8%、2.6%、1.4%、2.1%,超标期间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浓度平均值为53.03mg/m³,超过排放标准约6%,超标幅度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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