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加大力度打击婚骗行为,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2月28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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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表示,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也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就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比例的认定原则等作出规定,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表示,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在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判断一方是否是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需要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等情况。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状态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产生矛盾后往往各执一词,这对当事人的举证标准和人民法院的认证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
比如,典型案例显示,赵某(男)与孙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给付彩礼8.6万元,后赵某提起离婚诉讼,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该案中,赵某与孙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状况等存在较大争议。尽管双方从办理结婚登记到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无法仅依据该事实认定孙某存在不法目的。”最高法阐述认为,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赵某向法庭提出孙某在近四年中还身涉两起其他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后发现,孙某不仅在较短时间内多次“闪婚”、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结合孙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维系婚姻作出相应努力,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另一方面,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亦是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最高法表示,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应当结合双方具体行为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恋爱期间双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仅以未实现缔结婚姻目的为由主张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
典型案例显示,王某(男)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异地生活,平时主要靠微信联系。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时几乎均以索要彩礼及其他钱财为目的,其余时间拒接、忽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明确表示要先“给钱”,且李某从未回赠过王某。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定李某对感情是漠视态度,系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其返还从王某处取得的全部财物。
最高法表示,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共同付出方可维系。如果一方仅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这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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