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2 月 5 日讯(记者 彭科峰)面对近年来高发的金融从业者诈骗案,投资者们亟需多一些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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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了一个投资者起诉银行、险企索赔的案例:85 后女性投资者封某,起诉中国建设银行昆明新迎路支行,以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要求建行、险企赔偿自己的损失。
本案中,衔接封某、建行、险企的关键人物,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原)员工李蕊,其以高额回报、保单质押贷款等为由诈骗他人财物,累计金额高达 5113 万元,案发后锒铛入狱。从近期多份上传的裁判文书来看,卷入李蕊诈骗案的受害者有近 30 人。
然而遗憾的是,文书内容显示,多名投资者起诉银行和保险公司试图索赔,但多无功而返。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投资者起诉银行、险企索赔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后者是否认定诈骗分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具体到本案而言,李蕊利用险企公司员工身份行骗,并且有私刻公章等行为,受害者之所以上当,一方面是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一方面则是被高息回报所吸引。因此,除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外,投资者要想挽回自身损失,仍需多方搜集证据并向法律人士咨询,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索赔。
险企员工谎称高回报诈骗,涉及金额超 5000 万
相关文书明确指出,李蕊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员工,采取谎称高额回报、保单质押贷款、保单退保、伪造保险单证、虚构保险产品、冒用保险机构名义收款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
经鉴定,2013 年 10 月到 2019 年 1 月期间,李蕊虚构事实欺瞒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向郭某、陈某等 23 名报案人销售人寿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的分红理财产品,致后者向保险公司和李蕊指定账户支付保费资金合计 51137982.04 元。
其中,一名受害人吴某详细阐述了受骗过程。2012 年,李蕊推荐吴某购买一款有保障、每年收益 15%-20% 的分红型保险,她先投资了 200 万,一年后李蕊帮助其退保,其获得收益 30 多万。此后数年,她又利用建设银行账户转账等方式,多次购买保险产品," 我最初是用了 400 万元左右来投保,后面变成了 730 万元保险。" 但是,在前几年正常兑付收益后,相关产品最终暴雷。
据财联社记者了解,案发后,2021 年 9 月 2 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李蕊涉嫌犯诈骗罪一案,作出(2020)云 01 刑初 90 号刑事判决,裁定李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责令李蕊依法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用个人账户冒用公司账户,引发投资者起诉银行、险企
那么,封某等受害者的投资款到底流向何处呢?有文书披露,2019 年初,李蕊向淳某某推销保险,经淳某某介绍,卢某向李蕊购买保险。2019 年 1 月 11 日、1 月 15 日、1 月 16 日,卢某向账户(8367**)分五笔支付款项共计 209977 元,以上款项的收款账户户名均显示为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 "。
但是,在庭审中,李蕊自认上述共计收款账户(8367**)系其个人账户,并非人民财保昆明分公司账户。也就是说,很多受害者转账的钱款其实流入诈骗分子的个人账户。
据此,多名受害者起诉银行、险企索赔,但结果并不乐观。比如,在封某起诉案件中,封某表示,建行昆明新迎路支行等未核实 " 中国某某公司昆明市支公司 " 系虚假的公司名称,商户名称对应的真实收款人系 " 李蕊 "。在商户名称与真实收款账户不一致的情况下,仍为其开展结算业务,案涉支行、险企疏于监管,为相关诈骗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其行为对封某的损失存在过失。
在封某的案件中,法院一审认为,封某一方作为李蕊诈骗罪案件中的受害人,其财产损失已经得到了救济。不过,今年 1 月的二审环节,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最终,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在其他受害者的诉讼案件中,也有法院裁定李蕊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比如,卢某起诉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等机构的索赔案件中,法院一审指出,卢某持有的保险凭证中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印章系李蕊伪造并加盖,现无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李蕊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其行为经公司授权。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查明的法律事实,李蕊收取卢某案涉款项的行为已确认为诈骗犯罪行为,则李蕊对卢某所实施的该行为显然不属人民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合法授权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综合来看,李蕊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另外,卢某在交易过程中也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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