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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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香港证监会在致产品发行人的通函中列出新监管规定,旨在扩大可售予香港公众的上市结构性基金的范围,特别是增加了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和界定收益上市结构性基金两类产品。在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方面,香港证监会只会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及具高流通量的超高市值股票作为标的。一般而言,这些产品的最大杠杆倍数为2倍至-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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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投资产品部执行董事蔡凤仪女士表示:“加强上市结构性基金的监管框架,反映了证监会对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障的重视。此举不但为这些崭新和复杂的产品提供了明确的产品认可指引,亦阐明了本会对这类产品须遵循严格监管标准的期望。我们将与业界保持沟通,并探索对香港投资者及市场整体有利的产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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