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

马上评|夫妻财产厘定更公平,婚姻预期更稳定

马上评|夫妻财产厘定更公平,婚姻预期更稳定摘要: ...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公布4起涉婚姻家事纠纷典型案例。司法解释共23条,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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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最近3年,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离婚纠纷案件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而且离婚案件当中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又与财产领域其他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这正是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所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就是夫妻共有财产(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之外),但是事实上还涉及更复杂的民间风俗、第三方的债权债务、企业出资经营情况。所以,需要司法政策做出更精准的厘定,对复杂繁琐的涉婚民事法律关系做更为公正的处理,以定分止争、消弭性别冲突、稳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预期。

房产是涉婚财产中的“大头”,按物权法的原则,房产作为不动产以不动产登记情况确定权属,原则上,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就是谁的房产。但是,在中国婚姻实践之下,“婚房”有着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裁判不能够脱离现实、机械裁判,相反,应提供更精准的正义供给。

比如,父母为子女一方购房出资,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将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又当如何?这些是“中国式离婚”经常面对的问题,也是婚姻法律的原则性法条没有作出明确规范的地方。

所以,最高法分门别类地做出详细的规定和案例指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这一细致的规定,其实是充分尊重财产的“真实来源”,尊重父母为自己子女出资购房时的真实意愿,同时,也兼顾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等情况。

在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另一方婚前房产上“加名”,离婚时该如何分割?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特别是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最高法还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审判中遇到的新情况,进一步予以规范,比如,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超额直播打赏可视为“挥霍”,可以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有财产。再比如,针对有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借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最高法也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要看到,现实社会中,婚姻关系不仅是两性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生育,也势必涉及基于婚姻关系的房产、对外债权债务、对外投资经营等的权属厘定、风险分摊,且其中法律关系相当复杂,脱胎于1950年代的《婚姻法》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原则性法条,有时就显得不敷使用,这也是这些年民间热议的原因所在。

所以,需要司法机关强化政策供给,给予更精准的厘定、更清晰的指引、为公众提供对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更明确的预期。针对“加名字”“父母出资买房”等传统的权利灰色地带,需要法院勇于运用司法智慧、给予公正解决方案。公平厘定夫妻财产,不只适用于离婚案件,清晰的财产权属能保障婚姻预期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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