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

人民时评: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人民时评: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摘要: ...

不断织牢法律“保护网”,依法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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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与平台企业之间能构成劳动关系吗?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作出回应。

新就业形态是重要的就业“蓄水池”。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在稳增长、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数据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也引发全社会关注。2024年1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一审涉新就业形态民事案件约8万件,其中包括“新业态劳动者被个体户案”“连环外包案”等热度较高的案件,涉及社会保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多个方面。

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必须抓住劳动关系这个关键,其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在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困难。

实践中,有的企业将业务、劳务“连环外包”,有的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以订立合作、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无论手段如何翻新,根源是个别企业逃避用人单位责任,设法降低用工成本,试图通过“障眼法”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上“偷工减料”。因此,应有效打击规避用工责任的行为,准确认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

明晰规则,才能树好劳动者权益保护“风向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就有很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江苏某公司要求外卖骑手圣某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与其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圣某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公司发生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这样的判决,其意义不仅在于个案,还将对促进平台规范用工、行业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扣紧“安全带”,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多环节同向发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一方面,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大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维权渠道。比如在个案办理中,发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建议书的作用,推动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精准便捷的法律支持。目前,多地已将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把确认劳动关系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帮助权利受损者得到及时救济。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不断织牢法律“保护网”,依法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就能让劳动者体面劳动,进一步筑牢万家灯火的幸福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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