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蓝狐

新经济与法|数据资源能否成为“高新企业”认定新标签

新经济与法|数据资源能否成为“高新企业”认定新标签摘要: ...

高新技术企业(简称“高新企业”)认定频频被取消,从 2024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省份陆续发布了取消3545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12月3日,上市公司心脉医疗发布公告,企业被撤销高新认定,并被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即2023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及要求缴纳滞纳金,这一消息再次拨动了高新企业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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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存证暂行办法》已于2024年12月8日起正式施行。据解放日报消息,截至2024年12月25日,已审查通过并公示158件数据产品,其中74件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实现了挂牌交易,首单1亿元的质押贷款已经落地。

知识产权是高新认定标准的关键所在。数字经济时代,我们需要认真审视高新认定的维度、标准、价值和开放性等问题,特别是被赋予“数据知识产权”定位的数据资源,能否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挂钩。

一、高新认定的核心到底是什么?

高新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企业的代称,其认定标准自国务院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批准的国家科委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开始,历经多次调整,不论是补贴层面的“小巨人”,还是“专精特新”评定,都以“高新”为基底。

从表1可见,高新企业认定分为四个核心部分,构成一个分值体系,超过70分可以通过。

表1 高新企业认定指标与对应分值

(1)最高分为30的知识产权:是指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含商标);需要考量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和获得方式;

2)最高分为30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

(3)最高分为20分的研究开发组织的管理水平:核心是看研发是不是有机地体系化开展。核心看(a)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b)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c)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d)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等4个维度评价,分值依次是6、6、4、4。

(4)最高分为20分的企业成长性:可以解读为公司本身的业绩增长率,包括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

二、“数据知识产权”亟须纳入高新认定标准

1、现实困境与传统评估方式的局限

在评估一家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时,现实困境是,总是很难评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伪高新,擅长包装的服务机构,经常在发明和软件著作权上“设计”得游刃有余,配合着在科目归集上做足文章。当高新企业准备上市那一刻,才发现为了配合“高新”标准,财务努力设计的研发费用归集与真实的财务数据家底要被挖出来进行对比,让自己处于尴尬境地。

其次,高新认定中的“发明”悖论一直存在。基于认定核心维度(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就能理解,软性内容不少,硬性的部分又很难满足。尤其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形成价值的同时,能形成研发投入转化为发明的反而越来越少。这一悖论,一定程度上与发明认定的周期和难度有关,也与企业不愿公开相关数据有关。

现在很多高研发投入的企业积累了大量数据相关的资产,包括高质量算法,这些往往是企业不愿公开的核心竞争力或者难以被认定为高新企业认定标准下的知识产权。

2、数据知识产权或成高新企业全新评价维度

如何将研发和创新能力与数字化和数据资源紧密结合,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这一映射关系一旦形成,意味着,科技型创新类企业获得了全新的评价维度和身价提升通道。

2024年,是一个新的资产维度重构时期。一方面,《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数据资源可以跻身“资产”;另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推进数据知识产权确权登记,全国试点逐步铺开,以上海为例,从确权的形式审查逐步进入实质审查,从而将数据资源对应的创新价值和实质性投入的知识产权属性发挥和标记识别出来。

我们相信,这种尝试,未来有希望将企业持有的数据资产纳入高新认定的考量范畴。或者是换另外一个路径,即与高新的支持措施并行,在税务上获得同等支持。但这种突破,需要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的数据资源入表政策配套,还需要工信部的积极参与。

高新认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写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是唯一一个针对企业级别的普适性优惠政策,因此要实现第二个通道,就需要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层级不低,难度不小。

因此,从实现路径看,直接修改高新技术认定标准,开放现有高新认定中知识产权的定义,将数据资源中可靠的确权路径下形成数据无形资产的部分纳入其中,相对容易。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让数据资源变身“数据资产”

1、试点:上海数据产品知识产权登记

以上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为例。如下图所示:

图片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那点事”

上海迈出了实质性一步:实质审查创新性劳动和实质性加工。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事项是,到目前为止的实质审查,主要是书面说明和资源承诺。与真正意义上的实质审查,相去甚远。

2、数据知识产权与数据资源入表同频

这里有一点需要进一步说明,通过我们上文打开高新认定的评分结构,增加新的数据知识产权的标签,意味着上述四项评分维度的评分结构仍然适用,只是将数据知识产权纳入原高新认定标准的“知识产权”之中,好比给原评价体系打个更新的“补丁”。

以高新评定维度中的研发组织保障和财务独立核算举例,这个无疑要与数据资源入表整合起来,统一标准之下,双向满足。当下,不少企业的数据资源入表经不起审计,也是卡在组织保障和财务独立性上。因此,殊途同归。

当然,数据资源入表的规则中将数据资产列入存货和开发支出部分并未形成可登记数据产品的不在本文探讨范围内,本文仅探讨以数据资源呈现为“产品”形态的无形资产,且同时满足商业秘密的定义。

可以预料,通过商业秘密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找到一条通往“高新”认定或者税收优惠的路径设计,都是我们不久将会看到的。

当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地区在执行标准上存在差异,例如上海市实行的是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制度,而其他地区则可能仅进行形式审查。若要将数据知识产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之一,并以此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必须建立一套统一且明确的国家标准。

显然,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多方协调,前路依然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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