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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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但近期有群众反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缴费,影响其医保权益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落实政策、健全机制、改进服务,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
各地要持续巩固健全全民医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应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其他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缴费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在个人缴费基础上享受财政补助,鼓励其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各地要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放开非本地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推动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二、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
劳动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保障其待遇享受顺畅衔接。劳动者在关系转入地按规定连续参加职工医保的,当月缴费,当月享受待遇。关系接续过程中,劳动者连续缴费的,确保其待遇不中断。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推动参保人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线上办理,畅通“掌上办”“网上办”办理渠道,提升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效率,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待遇享受。
三、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
各地要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继续做好参保劳动者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其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左右。增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精准保障能力,报销比例向参保人高额医疗费用倾斜。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统筹发挥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要求,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
四、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现更大范围共济
各地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近亲属”。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已参保的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自付医药费用。指导地方落实省域内近亲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使用,同时加快推动实现跨省共济使用。
五、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多措并举稳步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探索,允许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同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发给参保女职工。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参保人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等进行生育的医疗负担。
六、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工作,确保同等享受医保待遇
落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指导各地完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代缴业务经办流程,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参保职工同等的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七、改进管理服务,确保待遇及时足额享受
完善异地就医结算,加强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强化信息系统支持保障作用,住院费用跨省结算率保持70%以上,保障参保人按规定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合理设置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逐步实现全国规范统一,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等外出就业务工人员能够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待遇。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生育津贴审核支付10个工作日内办结,拓展业务办理渠道,精简办理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做好温馨提醒服务,提升参保人获得感。
八、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合力
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同和工作联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卫生健康、工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特别是在保费征缴等工作领域,医保行政和经办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合力,系统解决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为劳动者创造更为良好的从业环境和更加公平、更有保障、更有前景的发展环境。要按照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要求,积极对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积极研究并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维护工作,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对劳动者权益保障高度重视,念兹在兹。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要求各地各级医保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劳动者医保权益保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为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医保权益,指导各级医保部门更好落实政策、健全机制、改进服务,不断增强广大劳动者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印发《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二、《通知》框架和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近期群众问题反映,对做好劳动者参保、待遇保障、经办服务、部门协同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8个方面。
一是大力做好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应参尽参。稳定就业的劳动者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同时要求各地落实持居住证参保工作。
二是持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待遇享受无缝衔接。明确劳动者在医保关系接续过程中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的,其待遇不中断。推动参保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是巩固待遇保障水平,确保应享尽享。强调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补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合力,做好参保群众就医保障。
四是拓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现更大范围共济。明确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由“配偶、父母、子女”扩大至“近亲属”。要求地方落实省域内近亲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使用,加快推动实现跨省共济使用。
五是稳步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多措并举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六是继续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工作和待遇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七是改进管理服务,确保待遇及时足额享受。提出完善异地就医结算,住院费用跨省结算率保持70%以上。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保险待遇“跨省通办”流程。
八是建立健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合力。要求地方加强部门间的政策协同和工作联动,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卫生健康和工会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系统解决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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