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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光星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近日,山东新泰市一起涉及 12 岁女孩感染人乳头瘤病毒(HPV)并疑似被性侵的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据网友反映,一名 12 岁的女孩因盆腔炎在新泰市某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在检查中发现她感染了 HPV,女孩的入院记录显示她有半年以上的性生活史。网传图片显示,该女孩半年前就曾因阴道炎就医,但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任何人报警。知晓这一情况的女医生将此事上报医务部时,竟被反问 " 你怎么就确定她被性侵了 "。
涉及伤害未成年人案件,为何要强制报告?
事件曝光后,在网上引起了舆论的发酵。山东省新泰市由当地公安、卫健、妇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 12 月 16 日发布通报,确认女孩于 2024 年 5 月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 17 岁的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随后发生了性关系。目前,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责任人也在接受调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政府已安排专家对女孩进行医治,并同步开展关爱帮扶、心理疏导等工作。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医院等有关部门是否有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质疑。
长期以来,媒体常有关于儿童被虐待、被性侵、被伤害等相关案例的报道。为解决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难、发现晚的问题,2020 年最高检、国家监委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9 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建立了我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该《意见》的第三条对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 " 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第四条则详细列举了 8 类强制报告的情形,其中前 3 类都与性侵未成年直接相关。
此后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1 条规定:"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2023 年实施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 37 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这些法律都对强制报告制度予以了强调和重申,体现了我们国家严厉打击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立场。
而强制报告制度的出台意味着,对于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而言,将疑似涉及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向有关机关报告,已经从以往的道德义务上升为了法律义务。但根据网传消息,在山东新泰案中,当地医院在媒体曝光之前的很长时间内一直没有履行该报告义务,甚至还对曝光此事的医生下 " 封口令 ", 引起了网友对涉事医院是否违法的关注。如果网传消息属实,那么医院没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报告义务是毫无疑问的。
未成年人的性同意和出罪化规定
但是,联合调查组所发布的《情况说明》中所披露的其他信息,同样值得关注。例如,该 12 岁女孩是与其 17 岁的男朋友发生的性关系,而非我们想象中一弱小女孩被陌生男子暴力强奸的情况。大胆地推论一下,这意味着在事实层面上,女孩与其男友之间的性行为,可能是基于双方合意的 " 你情我愿 "。
对于比较常见的强奸罪形态,即行为人违背女性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大家基本上都会有清晰的认知,认为这肯定是构成犯罪的;但对于幼女事实上给出了性同意的 " 奸淫幼女型强奸 " 的法律认知,很多人确实会产生困惑。
根据《刑法》236 条第二款的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意味着,我国的性同意年龄是 14 周岁,即法律拟制认为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对性行为不具有同意能力;即便事实上她对性行为是同意的,她的这种同意在法律意义上无效,从而使得性行为相对对方构成强奸罪。只有当女性年满 14 周岁以后,其对性行为的同意才有可能被法律认可。该规定带有浓厚的刑法家父主义色彩,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不满 14 周岁女性的利益,使其免于因自己的年幼无知而被别有用心之人打着 " 你情我愿 " 的幌子对其进行性剥削。
尽管我国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 14 周岁,但这并不表示所有已满 14 周岁的男子与不满 14 周岁女性发生的性行为都一律构成强奸罪。立法者对一部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行为但同时又违背了 14 周岁性同意年龄界限的情形做了出罪化规定。
其背后的原理在于,既然性同意年龄的立法目的在于预防和惩治性剥削行为,那就意味着当未达到性同意年龄者基于合意与另一个同自己年龄相仿的人发生性行为时,由于双方在心理和情感发育、知识储备和社会阅历等各个方面差别不大,并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性剥削。
相反,青春期是人生中建立自我身份认同和发展亲密关系的关键时期,这种合意下的性行为正是青少年时期性探索的重要表现之一。如果法律一刀切地将该行为犯罪化,既不利于青少年的性探索,也会给青少年贴上性犯罪分子的污名化标签,不利于其日后的人生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年龄相仿者之间的自愿性行为出罪化。
基于此,很多国家的性同意年龄制度,除了规定明确的性同意年龄界线之外,还会配套规定,如果性行为的一方未达到性同意年龄,而另一方与之年龄相仿、双方的年龄差在一定范围之内,则基于双方合意而发生的性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出罪化规定,在西方学术界被叫做 " 年龄相仿的辩护理由 "(age similarity defense)。
在美国,各个州的类似立法规定被称作 " 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 "(Romeo and Juliet Law)。在英国剧作家威廉 · 莎士比亚创作的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中,13 岁的朱丽叶与 17 岁的罗密欧诚挚相爱,但二人的爱情因两家世代为仇而受到阻挠,最终二人以死殉情来实现对爱情的自由追求。莎翁在这部剧中所描述的爱情故事如果发生在今天,且两主人公还你情我愿地发生了性行为,如果立法中没有 " 年龄相仿的辩护理由 " 的规定,不管是在莎士比亚所在的英国,还是故事发生地的意大利,抑或是当代的美国大多数州,17 岁的罗密欧的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犯罪,因为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定,13 岁的朱丽叶还没有达到性同意年龄。
放眼全世界,行为人与不满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之间的年龄,究竟相差多少岁才能适用 " 年龄相仿的辩护理由 ",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为 3 岁,也有的国家规定为 4 岁或 5 岁。
本案中的 17 岁男友,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
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的出罪化规定。
2013 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7 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权威解读,这主要是针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男少年,与年龄相近的幼女在正常交往、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性关系,如何予以处理提出的指导意见。我国学者将该规定称为 " 两小无猜 " 的出罪事由。
2023 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颁布了新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这意味着 2013 年的司法解释已经失效。而在 2023 年新颁布的四部门《意见》中,没有找到类似的规定。对此,网上有律师称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我国已经没有了 " 两小无猜 " 的出罪事由。
这种误解,只着眼于我国 2023 年的新规定,却忽略了我国庞杂的法律体系中其他的司法解释和精神。事实上,类似 " 两小无猜 " 的出罪事由,曾多次出现在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
例如,早在 1957 年时,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 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中就曾明确指出: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十四周岁,但身心发育早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在恋爱中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权威解读," 此后多项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政策文件亦一直采取这一立场,即在处理青少年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问题上,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的刑事政策,这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再如,目前仍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仍保留有该规定。
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制定该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将一些恋爱中的未成年少年因双方的合意性行为被认定为强奸罪,以实现对涉案双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
但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我国适用该辩护理由的条件极为苛刻。首先,行为人只能是已满 14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其次,除了要求性行为是合意的之外,还得要满足 " 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且 " 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 ",这意味着如果幼女因性行为而怀孕、感染性病等,则意味着该辩护理由不得适用。
再回到山东新泰的案件,本案中的幼女 12 周岁,其男友李某某 17 周岁,两人年龄相差五岁,即便二人是基于自由恋爱而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下对该 17 岁的男友没有适用 " 年龄相仿 " 辩护理由的空间。所以,官方通告中显示 " 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并不出乎意料。而且,如果网传该幼女感染 HPV 的消息属实,则李某某的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属于我国《刑法》236 条第三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奸淫幼女 " 造成幼女伤害 " 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17 岁的李某某仍然属于未成年人,2023 年新颁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三)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17 岁的李某某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法律为未成年人所提供的特殊保护。所以,新泰市调查组的情况通报,最后也强调 "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呼吁大家不传播隐私信息 "。这既是对 12 岁幼女的保护,也是对同为未成年人的 17 岁男友李某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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