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949年12月25日至30日,苏联在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对山田乙三等12名日本战犯举行公开审判,追究侵华日军准备和实施细菌战罪行。作为人类史上首次专门针对细菌战战犯的审判,伯力审判弥补了东京审判的不足,为追诉日本违反国际公约、反人类的战争罪行提供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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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伯力审判囿于冷战政治化标签、史料匮乏等掣肘,其重要价值未得到广泛认可。今年是伯力审判75周年,澎湃新闻·私家历史与哈尔滨市社会科学院七三一问题国际研究中心合作,以俄罗斯新解密档案为基础,通过系列稿件再现审判前后的历史细节,也为伯力审判研究再出发提供契机。
伯力审判是1949年12月25日至30日,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针对“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的战争罪行,对包括最后一任关东军总司令官山田乙三在内的十二名日本战犯进行的公开审判,将日军研制细菌武器、进行人体实验和实施细菌战的犯罪事实公之于世。伯力审判结束后发行的《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苏]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年)公开了此次审判的部分记录。本文对该审判材料已公开的预审文件证据进行分析和解读。
预审文件证据的内容
预审文件证据是认定日军准备和实施细菌战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与预审过程中被告的供词和证人的证词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以下简称《审判材料》)公开的预审文件证据共十件,载该书第163页至243页,按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日本军方文件,二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
(一)日本军方文件
《审判材料》公开的预审文件证据中日本军方文件共九件,按文件的发布主体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东军所属机构的相关文件,包括:关东军司令部命令、关东军作战命令、关东军野战铁道司令部命令、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命令、关东军情报部海拉尔支部报告、平野宪兵队日志;其中,部分文件直接针对关东军所属细菌部队,部分文件中包含直接证实细菌部队罪行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共七件;另一部分是大本营和参谋本部所属机构的相关文件,包括大本营陆军第二部和参谋本部军事调查部发布的军事破坏和秘密战等相关文件,为间接证据,共两件。以上文件均标注有苏方编制的目录信息,编目中包含该文件所属的档案编号、所在档案的页码、所属档案的类别以及原所属日方机构等信息,部分文件印有“秘”或“极秘”字样、盖有阅览人的私章,具体内容如下:
1、关东军司令部第一五三九号训令“关于在平房附近设立特别军事区域”(1938年6月30日),将731部队所在区域设为特别军事区,依据“(伪)满洲国军机保护法施行规则”划分保密区域,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和禁航地带。根据编目信息,该文件属于档案第八六九号“法令汇集增补”。
2、关东军作战命令甲字第三九八号(1940年12月2日),该命令由关东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其中第十七条规定731部队在海林、林口、孙吴、海拉尔设立四个支队。该文件上印有“极秘”字样,盖有私章“竹内、菊池、本田、金泽、长友、都筑、古佐野、小井”。根据编目信息,该文件属于档案第八三〇号“一九四〇年作战命令”,是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存件之一。
3、关东军作战命令丙字第六五九号(1940年7月25日),该命令由关东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通报各相关机构于7月30日至8月6日期间将40名731部队成员及所带器材由哈尔滨运往上海,命令关东军野战铁道司令官根据要求将731部队的器材沿铁路输送。该文件上印有“极秘”字样,盖有私章“菊池、松浦、本田、金泽”。根据编目信息,该文件属于档案第八三〇号“一九四〇年作战命令”,是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存件之一。
关东军作战命令丙字第六五九号
4、关东军野战铁道司令部后勤命令第一七八号(1940年7月26日),该命令由关东军野战铁道司令官草场中将签署,附有依据关东军作战命令丙字第六五九号所拟定的输送计划表,通报各相关机构按计划时间和行程输送731部队的人员和器材。该文件上印有“极秘”字样,盖有私章“本田”。根据编目信息,该文件属于档案第八三〇号“一九四〇年作战命令”,是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存件之一。
5、平野宪兵队1939年7月17日至9月19日“阵中日志”,该日志包含两个作战命令,一是关东宪兵队作战命令第二二四号(1939年8月8日),该命令由关东宪兵队司令官城仓少将签署,命令各相关机构沿途护送90名“特殊输送”人员至731部队及其支队;二是平野宪兵队作战命令第一号(1939年8月8日),该命令由平野部队长签署,依据关东宪兵队作战命令部署本部队护送“特殊输送”人员的工作。该日志封面印有“秘”字样。根据编目信息,该日志属于档案第八四五号。
6、关宪高第一二〇号“关于‘特殊输送’通报”(1943年3月12日),通知关东宪兵队各队长按照1938年1月26日关东宪兵队司令部警务部第五十八号文件处理“特殊输送”事宜,依据此文件所定标准选择“特殊输送”对象。该文件上印有“极秘”字样,盖有私章“藤重、原五郎、石井”。根据编目信息,该文件属于档案第八六四号“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第一部一九四三年各种通函”。
7、关东军情报部海拉尔支部“关于情报部长初次巡查的情况报告”(1945年3月26日),该报告署名为海拉尔支部长天野勇,报告中第七条说明100部队的派出机构在海拉尔地区的工作情况。该报告上印有“军事极秘”字样,盖有私章“天野”。根据编目信息,该报告属于档案第一九号“一九四五年情况及工作状况报告”,是满洲里站日本军事团存件之一。
8、大本营陆军第二部发布的“挺进军事破坏战法”(1944年1月20日),该文件第三节第八十三条规定进行秘密攻击时可以使用钾素、细菌等作为歼灭敌方人员的手段。该文件上印有“极秘”字样,盖有“牡丹江日本军事团”字样的图章。根据编目信息,该文件属于档案第一四〇号“军事破坏活动战文件”,是牡丹江日本军事团所存关于横道河子白俄队的文件之一。
9、参谋本部军事调查部发布的“秘密战勤务参考”及附录“俘虏讯问要领”,“俘虏讯问要领”中规定秘密审讯敌方俘虏、间谍等特定人员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该文件上印有“极秘”字样,盖有“牡丹江日本军事团”字样的图章。根据编目信息,该文件属于档案第四八号“秘密工作员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是牡丹江日本军事团存件之一。
(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
《审判材料》公开的预审文件证据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庭审记录仅一件,为1946年8月29日的部分庭审记录,记录内容为国际检察局美国检察官萨顿出示和宣读的中国南京检察机关提供的《调查日本战犯在南京所作罪行的总结报告书》,萨顿宣读该报告书中有关1644部队的内容为:“敌方‘多摩’部队将擒获的平民运到医学实验室用于试验传染毒血清的效能,该部队是最秘密的组织之一,该部队杀害的人数是无法确切查明的。”该记录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苏联秘书处主任维诺格罗朵夫上校法官证实并签字。
上述预审文件证据主要涉及三支细菌部队——731部队、100部队、1644部队。731部队相关文件证据共六件,100部队相关文件证据一件,1644部队相关文件证据一件。除了直接涉及三支细菌部队的文件证据外,另外两件由大本营和参谋本部所属机构发布的文件中包含使用细菌、审讯俘虏等内容,表面上不直接涉及各细菌部队,实际内容中包含各细菌部队的工作要求。
731部队相关的六件文件证据中,“关东军司令部第一五三九号训令”证实1939年731部队所在区域被划定为特别军事区;“关东军作战命令甲字第三九八号”证实1941年设立731部队四个支队;“关东军作战命令丙字第六五九号”“关东军野战铁道司令部后勤命令第一七八号”证实1940年731部队远征队前往华中地区,是731部队在华中地区实施细菌战的直接证据;“平野宪兵队阵中日志”证实1939年关东宪兵队部署和组织通过“特殊输送”向731部队运送犯人,“关宪高第一二〇号”证实关东宪兵队于1938年和1943年出台“特殊输送”执行办法,“平野宪兵队阵中日志”和“关宪高第一二〇号”是日本宪兵机构向731部队移送被实验者的直接证据;以上文件证据均为核心证据。与731部队相关文件证据相比,100部队和1644部队相关的文件证据数量少且直接证据有限。100部队相关文件证据仅一件,且非针对该部队的文件,是关东军情报部海拉尔支部报告中的一部分,仅简要说明100部队的派出机构在海拉尔地区的工作情况,并未涉及100部队及派出机构的具体情况。1644部队相关文件证据仅一件,非日本军方发布的文件,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的部分内容,该记录中涉及1644部队进行人体实验的内容仅几十字,未提供核心证据。以上文件证据的内容和比例显示,731部队是本案追究犯罪与调查的重点。
预审文件证据的编目信息
《审判材料》公开的预审文件证据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记录之外,均标注有苏方的编目信息,每份文件证据所属的档案编号、类别以及原所属机构等信息一目了然,例如:“关东军作战命令丙字第六五九号”“关东军作战命令甲字第三九八号”“关东军野战铁道司令部后勤命令第一七八号”均属于档案第八三〇号“一九四〇年作战命令”,均属于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存件;“关东军司令部第一五三九号训令”属于档案第八六九号“法令汇集增补”;“关宪高第一二〇号”属于档案第八六四号“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第一部一九四三年各种通函”;关东军情报部海拉尔支部报告属于档案第一九号“一九四五年情况及工作状况报告”、满洲里站日本军事团存件;“挺进军事破坏战法”属于档案第一四〇号“军事破坏活动战文件”、牡丹江日本军事团存件;“秘密战勤务参考”属于档案第四八号“秘密工作员工作指南(第一部分)”、牡丹江日本军事团存件。其中,“一九四〇年作战命令”“法令汇集增补”“关东宪兵队司令部第一部一九四三年各种通函”“一九四五年情况及工作状况报告”“军事破坏活动战文件”“秘密工作员工作指南”等应为苏方编目时根据文件内容进行分类的名称,“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存件”“牡丹江日本军事团存件”“满洲里站日本军事团存件”等应为苏方标注的文件来源。
以上编目信息可以看出苏方对文件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编号,根据现有文件证据的编目信息可以做出以下推断:
一、现有文件证据所属各档案编号按顺序排列为档案第一九号、档案第四八号、档案第一四〇号、档案第八三〇号、档案第八四五号、档案第八六四号、档案第八六九号,档案编号从两位数到三位数,可以推断档案总数至少近千。
二、档案编号后标注的页码是关键信息,以档案第八三〇号为例,三份文件证据在该档案中的页码分别为第245页、第246页,第256页,第922页、第925页,可知该档案中至少包含上千页文件。
档案第八三〇号
三、档案编号后标注的内容类别和原所属机构是单一项还是多项并存尚不明确,以档案第八三〇号为例,该档案内除了已知的“一九四〇年作战命令”之外,是否存在其他年份的作战命令;除了已知的“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存件”之外,是否存在其他机构的文件;如果存在其他年份或其他机构的文件,那么该档案所包含的文件数量将是已推断的文件数量的数倍。
四、根据已公开的文件证据的内容基本可以推断出所属档案的内容,例如,现有文件证据中有三件属于档案第八三〇号,其中两件由关东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签署,且内容均是证实731部队罪行的直接证据,可以推断档案第八三〇号是证实包括细菌战罪行在内的日军罪行的重要证据,除档案第八三〇号之外,其他文件证据所属档案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以上分析表明苏方掌握了一定数量的日本军方文件,《审判材料》公开的预审文件证据仅部分揭示苏方掌握的日本细菌战相关文件的情况。目前关于苏方掌握的日本细菌战相关文件的数量、时间和来源等具体情况尚不明确,难以确认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最终采用为文件证据的具体数量和内容。《审判材料》公开的预审文件证据有限,相关资料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和公开。
参考文献
[1]《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年
[2]『細菌戦用兵器ノ準備書及び使用ノ廉デ起訴サレタ日本軍軍人ノ事件二関スル公判書類)』、外国語図書出版所、1950年
[3]秦郁彦編『日本陸海軍総合事典』、東京大学出版会、1991年
[4]「関東軍総司令部将校高等文官職員表 昭和20年3月20日調」、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13070962200、防衛省防衛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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