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20亿元诉讼未及时披露,国内天然碱龙头远兴能源(000683)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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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远兴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查明,远兴能源未按规定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对远兴能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宋为兔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孙朝晖,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纪玉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据披露,2009年12月10日,远兴能源等与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签订《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远兴能源向中煤能源转让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51%股份。
在此之前,蒙大矿业于2008年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乌审旗国资投资公司”)手中受让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2013年,审计署赴内蒙古矿产资源审计组认为,前述交易违规委托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违反了优质动力煤转让价格不低于2元/吨的规定,要求重新评估后按差价补收转让款。2016年,新的评估报告称,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价值为23.45亿元。
2020年12月,乌审旗国资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蒙大矿业,请求以乌审旗国资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评估报告为依据,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1.06亿元,诉讼标的金额占远兴能源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32%。2021年11月,乌审旗国资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蒙大矿业支付矿权转让价款差价22.23亿元。
2021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矿权转让差价22.23亿元,占远兴能源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35%。
按照2009年远兴能源转让蒙大矿业控股权时的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
上述诉讼事项可能会对远兴能源的经营情况和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远兴能源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直到2022年4月12日才将前述事项对外披露。
2024年11月8日,远兴能源发布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被立案。此后不久,时任远兴能源董事长宋为兔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
辞职后,宋为兔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远兴能源实际控制人戴连荣的侄子戴继锋继任公司董事长。
远兴能源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远兴能源成立于1997年,同年挂牌上市,主营业务包括纯碱、小苏打、尿素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中小苏打在国内市场占据主导地位。2024年前三季度,受益碱化工产品产量增加,远兴能源实现营收103.72亿元,同比增长29.04%;净利润18.05亿元,同比增长19.84%。
今年6月和9月,中煤能源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获准,涉及远兴能源名下价值达9.9亿元的财产,以及其所持蒙大矿业34%(预估价值为13.41亿元)的股权。
远兴能源在2024年三季报中表示,仲裁事项尚未裁决,对公司后期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截至12月24日收盘,远兴能源股价报5.87元/股,总市值219.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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