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对外发布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涉及“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其中,赤峰市松山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烟花爆竹经监督抽检发现,烟花爆竹的标志、部件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松山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9336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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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布的8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某副食商店销售侵权商品
2024年6月27日,喀喇沁旗市监局接到关于喀喇沁旗某副食商店的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副食商店涉嫌销售侵权商品金纺衣物护理剂。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该副食商店提供进货发票或其他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材料,该副食商店不能向执法人员提供进货发票或其他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材料。
经现场取样并由联合利华中国品牌保护团队鉴定后,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其的销售商品金纺衣物护理剂不是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系侵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金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2024年7月10日,喀喇沁旗市监局对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
2023年11月2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松山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的烟花爆竹的标志、部件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
2024年8月9日,松山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9336元的行政处罚。
某化妆品店经营标签存在瑕疵化妆品
2024年5月17日,克什克腾旗市场监管局对克什克腾旗某化妆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下架并停止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2024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化妆品店仍在经营标签存在瑕疵化妆品。
2024年6月24日克什克腾旗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某面包房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记录
2024年2月2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对林西县某面包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未如实记录食品生产加工记录。2024年3月18日,林西县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宾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2024年6月25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喀喇沁旗某宾馆进行检查,发现该宾馆经营的奶豆腐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联系电话、执行标准等信息。2024年7月22日,喀喇沁旗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没3068元的行政处罚。
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
2024年4月28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2023年第二批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结果。其中,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显示,林西县某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的要求,证明该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经销的0号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截至立案之日,该公司已将涉案0号车用柴油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792.6元。
2024年6月26日,林西县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没款9622.26元的行政处罚。
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24年8月29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喀喇沁旗某电动车行正进行检查,发现有1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024年9月30日,喀喇沁旗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4年10月30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检察意见,对当事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李某某在明知他人销售的烟草制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涉案烟草制品快递包裹接收、运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先后4次帮助他人接收涉案烟草制品快递包裹并联系网约车运送至销售地点。2024年11月13日,松山区市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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