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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微信号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清华大学“铊中毒”案受害者朱令的父母,日前曾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侦查监督申请》,目前正面临处理延期。
2024年9月16日,朱令的清华校友即华霖救助基金发起人张黎利在其个人公众号发表文章《朱令父母再次致信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不再延期处理监督申请》称,2024年8月26日,二老接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电话,被告知此申请属于信访事项,是按照最高检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进行的延期,延长办理的期限应为三个月,但还有可能因为案件复杂再次延期。
文章表示,对于这一电话通知两位老人极为失望,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意见,并在9月5日将法律意见书寄送给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并确认信件已送达。
不过,截止至北京时间9月16日中午仍未收到任何关于此意见书的答复。两位老人表示,他们今年都已经八十多快九十了,不知这样的等待还能坚持多久。
此前在2024年的4月15日,朱令父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侦查监督申请》,请求“对朱令被投毒一案侦查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并督促其对该案继续侦查”。该《侦查监督申请》递交后,朱令父母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短信通知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将其来信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办理。
关于《侦查监督申请》的具体内容,界面新闻注意到,其“朱令我们在一起”微信公众号提到,有关部门的侦查行为中存在一些违法之处,包括“结办”案件违法;没有认定犯罪嫌疑人与事实不符;解除对孙某的出国限制并为其变更身份信息违法;以缺少“直接证据”为由不作为,于法无据。
同时,《侦查监督申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十六)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对此,《侦查监督申请》表示,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案侦查中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且案件在国内外影响重大,特申请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监督,以维护国家司法形象及权威。
关于案件最新进展,9月19日下午,代理该案的律师李春光告诉界面新闻,因当事人父母和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已不再代理该案。
不过此前李春光曾强调,朱令案依法应追查到底。他指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已经“结办”的朱令案如何恢复,在制度上给予任何安排。被害人是否在世,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是否终结侦查,没有法律上的联系。此外,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朱令出生于1973年11月,是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92级学生。1994年11月24日起,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发生肚子疼、吃不下饭,以及头发脱落、入院未愈等现象。1995年3月26日,朱令再次病重被送入协和医院,昏迷长达5个月,出现中枢性呼吸衰竭等情况。
当时因互联网还未普及,朱令多名同学将这种不明的病症翻译成英文,通过互联网向全球发出求救电子邮件,最终锁定了是铊中毒,但因错过最佳救治时间,毒素已对朱令的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从1994年中毒开始,朱令的智力、视觉、机体和语言功能没有得到恢复,生活始终由年迈的父母照料。2023年11月24日,朱令在病床上迎来50岁生日的前夕,脑瘤发作,颅压过高,瞳孔放大,高烧至39℃,陷入重度昏迷。在朱令生日当天,其父亲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这个案件已经放下了,这个结果已经很好了,当年的案件已经查得很清楚了。”同年12月22日,朱令在北京去世,年仅50岁。
关于该案,此前在1995年5月7日,北京警方曾对朱令被投毒一案正式刑事立案,直至1998年8月25日决定“结办此案”。网络流传的相关文件显示,侦查机关结办此案的原因是“直接证据不足,继续侦查难度大”。实际上,朱令当时的室友孙某被认为有重大嫌疑,警方也曾锁定凶手就在朱令的“身边”,但仍无法侦破案件。
2013年,复旦大学投毒案告破,再度引发了公众对此案的关注。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微博曾对“朱令案”作出回应,称因从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此案最终无法侦破。
李春光律师曾表示,严格意义上,北京警方所用的“结办案件”一词并非“法言法语”,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要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要么“撤销案件”。能够理解的是,从字面意义看,“结办此案”意思就是“此案办理终结”,即“朱令案”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已经被侦查机关划上句号。
李春光指出,侦查机关于1995年对朱令案刑事立案,标志着朱令案经审查后正式进入刑事侦查程序。刑事立案实际上也确认了朱令所遭受的人身损害系他人犯罪行为导致,即: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时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是,2013年北京警方曾通报称,从朱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李春光表示,根据该通报可以确定,就朱令案,侦查机关没有锁定或者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朱令案并未达到可以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侦查机关显然也就不能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方式“结办此案”。
同时,他认为,公安机关既已认定朱令案属于刑事案件,在没有明确本案没有犯罪事实、不能确定本案也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等情况下,也不能成为侦查机关以“撤案”方式“结办”此案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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