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主播、虚拟代言人……如今,“数字同事”来到了不少人身边。但如果受到市场变化及技术限制等因素影响,导致AI数字人无法正常使用,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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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与AI数字人直播有关的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金山法院介绍,2023年5月,冯某与上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及《同城直播、数字高科》协议,双方约定:合作产品为公司自主研发的可用于商家、企业售卖产品的软件系统和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AI智能系统”,主要合作模式为由文化传媒公司搭建平台,通过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的方式,帮助冯某出卖商品,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协议总金额为65000元。双方还在合同上约定了奖励机制,包括开户奖(联营商成功邀请商家入驻某视频平台并完成绑定)、交易奖、排名奖、达标奖等。
合同签订后,文化传媒公司向冯某提供相关物料并指导其使用。但在后续操作中发现,公司所搭建的平台多次出现页面加载速度慢的问题,除此之外,冯某在某视频平台进行AI数字人直播时还出现被禁播的情况,这些操作问题和突发情况导致冯某始终无法顺利使用AI数字人进行直播。
因此,冯某将文化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且要求文化传媒公司退还冯某支付的65000元。
对此,文化传媒公司辩称,AI数字人直播被禁播是某视频平台规范问题,并非公司违约所致;协议签订后,公司积极履约,已经履行了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义务,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不同意冯某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两个方面,首先,原被告签署的《AI智能系统联营商合作协议》及《同城直播、数字高科》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结合原被告双方签署的上述合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宣传材料以及原被告当庭确认,帮助原告使用AI数字人在某视频平台进行直播卖货属于被告所负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无法履行上述义务。
被告虽然辩称可以通过使用短视频或者转移到其他视频平台等替代履行方案,但上述替代方案实际上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内容,并且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替代履行方案,因此,实际上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已经处于实际不可履行状态。
虽然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但根据平台规范等实际情况,合同根本目的已确定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存在预期违约,故法院对于原告诉请解除合同予以准许,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
其次,合同解除后,法律后果如何分担?
考虑到文化传媒公司在合同存续期间为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有一定的支出,法院在查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后,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45500元。
一审判决后,文化传媒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分期付款方式调解结案,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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