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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段视频在网上热传。一位女子哭诉称,她在自家店铺玻璃门上贴了一张A4纸(做月子餐生意的店铺招杂工),“有一个部门给我打电话:要我拿着身份证去他们那里接受处罚;不去的话,就要封了我的手机号。”起先,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城管部门在回应媒体时表示:“会有罚款”,在自家玻璃上贴A4纸广告也是不允许的。
9月18日,当地城管再次回应时表示:“我们工作人员通知她来接受处理,她就以为一定要交罚款,于是在网上发了视频”,最终没有进行处罚,只是口头教育她把宣传品摘下去。
在自家店铺玻璃上贴一张A4打印的招工告示,这个也算违法?其实,类似的操作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在自家的门窗上贴了一个“招服务员”“有房出租”“歇业三天”之类告示,难道大家都违法了吗?
被当地城管作为执法依据的,是国务院出台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值得一说的是,这个行政法规是1992年发布的,后来在相关的法规集中修订中做过若干字句的修改,但大体上还是反映了32年前的城市环境和管理模式。
32年前,民营经济、房产经营还处于萌芽阶段,“城市建筑物”所指的应是城市公共建筑物,当时很难预想到当下海量的自有、自营商铺。这些店铺在日常经营时有贴招工、出租告示的需求,是不是都要按“广告法”来处理:先核审内容,再批准发布?
不要小看了小小的招聘告示,这背后是人间烟火气和终端商业该有的活力。小店经济本身就是就业的重要蓄水池,一个简陋的招工通知,可能涉及几个打工人的生计;一个玻璃窗上留下的招租电话,涉及到一家店面的盛衰兴败。像新闻里这种A4纸打印的招工告示,并不算美,却是社区经济的信息传导神经,是不是一定按“违法”处理(哪怕只是口头教育,没有做出罚款)?
其实,已经有法院对于此类行政处罚做出司法纠正。2021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公开了一则临街店铺张贴招工广告被认定为违法后的行政诉讼案例。广东高院在判决中明确,在商业区的临街店铺内张贴的招聘广告,不属于违法广告,城市管理部门未能正确审查区分,就做出处罚,缺乏必要性和适当性。
执法不应该僵化,特别是当32年前的法规的应用场景,和当下现实情况已经有很大落差,更不宜做“从宽解释”“加码执法”。从执法标准上说,定性在自家店铺贴告示的事,应该评价其是否达到损害市容的严重程度,而不是一刀切地认为没有“审批”就是“违法”。这会让“违法”处于普遍状态,影响法治的严肃性。
一边是市容风貌,一边是老百姓、小业主招工、招租的刚性需求,不可偏废。特别是执法部门不能只顾着自己的行政目标,就忽视民生需求。千篇一律、毫无生气,绝不是应该有的城市之美。相反,城市之大,应该容得下一张A4招工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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