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无锡李某所在的公司组织了员工团建活动,李某在围着篝火转圈时滑倒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被驳回,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因工外出受伤。在之后的行政诉讼当中,当地法院认定,活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之间并无直接关联,不构成“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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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团建中受伤,到底能不能由工伤保险覆盖?这个不大不小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引发了打工者的关注。劳动者的朴素认知就是,既然团建是单位组织的,是按单位指令参与的,事实上很多时候还是“不得请假”的,那么就应该“视同劳动”,当然应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因为“被迫营业”,在自己的休息日参加团建,还不能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搞得“两头吃亏”。
申言之,由于互联网办公的广泛应用、工作模式的多样化等原因,当下劳动者的劳动场所、上班时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很多时候是单位主动要求或者事实上默许劳动者居家办公,有的时候一个微信通知就能让劳动者即时切换到了加班模式,咖啡馆、地铁车厢事实上成了“工作场所”。这里姑且不提“隐形加班”的工资补偿问题,工伤保险的保护应予以充分考虑。
这就要求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做必要的延伸,跟上工作环境、工作模式的发展要求,不能困守在一二十年前的教条里。对于认定工伤、“视同工伤”所要求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要做出更灵活的解释,不能刻舟求剑。
工伤认定是涉及多主体的博弈,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社保部门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来说,天然有“惜保”的倾向,倾向于从严掌握工伤认定条件。所以,近年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司法监督手段——包括判决、制定司法文件、公布典型纠正案例、制发行政检察建议等——积极推动工伤保险的完善,努力为劳动者撑起一片晴空,推着工伤保险制度往前走。
2021年,最高检发布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就明确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据此,检察院纠正了一起劳动者工作时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却未予认定工伤的案件。
至于团建时受伤算不算“工作原因”,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从相关的判决来看,裁判规则还是相当复杂的,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侧重点:有的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调研等团建活动是工作的合理延伸,应予工伤认定;有的法院倾向于认为,如果员工活动所包含娱乐性较强的活动项目,不具有强制性,则不予认定;有的法院认为,单位为提高职工业绩制定激励方案而选拔员工出游的,属于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应予以认定……
以上这些看似“同案不同判”的判决,其实还是不同法院抓住了团建背后微妙的权利义务区别。本来,“团建”这个词的内涵和外延也是挺复杂的,有的单位组织员工到其他地方去调研;有的可能就是吃吃喝喝;有的是强调“不得请假”,劳动者并非自愿参加;有的团建还是企业内部、行业之间的比赛、交流,表面上的“玩耍”背后还是“单位获利最大”。所以,还是需要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既不能将团建全部排除出工伤保险的范围,又不能够“照单全收”。
工伤,即“因工而伤”,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团建算不算“因工”?劳动者是不是自愿的?团建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交流、联谊、比赛等,自己是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单位是最大受益者?……这些是认定团建是否构成工伤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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