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唐大杰(北京微观治库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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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多个社交平台流传几段录音显示,河北唐山一公司因涉嫌网络传销,被山东菏泽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拟罚没2558万元,疑似该局工作人员张某与涉案企业就罚没金额“谈判”时,要求企业认罚不能低于2100万元,并称“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抓住一点小问题一放大,这个企业就要完了”。
对此,8月14日,涉事执法人员张某对上游新闻表示,录音内容中“扶持一个企业我没本事,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是企业断章取义。“这句话我在很多场所都说过,我们扶持一个企业不容易,毁掉一个企业太简单了,所以立案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再慎重,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要立案。”张某说。据封面新闻报道,录音材料中涉事的成武县市场监管局人员张某,已被调离岗位接受调查,事件其他情况还在调查中。
如果事实与语音相符,这又是一起典型的恶性逐利执法案件。正如拙文《民企最关心什么?民营经济促进法应着重改善的几大问题》所说,近年来司法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主、罚没外地企业财产的恶性逐利执法事件频发,这一现象被法律界称为“远洋捕捞式”案件。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的六个严禁”、“公安机关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文件,以图制止这类行为。
有些地方公安也在主动应对恶性逐利执法案件,积极保护当地企业家。例如,杭州九堡派出所发出警示:外地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进入企业办案!《警示》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警示》告诉本地企业:“如发现杭州市以外的公安机关,在没有九堡派出所或上城区公安分局民警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录像取证”。
但随着各地方财政状况的恶化,这些逐利执法案例呈高速增长之势,民企防不胜防。另外,跨省抓捕、逐利执法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使得企业绝不可能通过自身力量来防范。
当前这类案件,笔者简单归纳出有“敲诈”、“以点带面”、“一网打尽”、“远洋捕捞”等四种类型。“敲诈型”:找到与本地有业务关联的企业家,实施跨省抓捕,无中生有、罗织罪名,以类似于敲诈方式索取罚金。“以点带面型”:找到一家在本省有分支机构的外省大企业,发现其经营上的漏洞,然后以商业诈骗等重罪立案,抓捕集团总部高管,扣押集团财产和资金。“一网打尽型”:专门针对平台型企业,以传销定罪,查封银行账户,查没企业资金。“远洋捕捞型”:跨省蹲点,寻找资产质量好的企业下手,“主动出击,捕捞大鱼。”
案件的复杂多样表现在作案形式多样、组织形式复杂,而且作案者手中握有行政和公安机构的强制力。况且,跨省抓捕的实施者不会选择公开抓捕。他们有的长期蹲点,选择在非公开场合伺机抓捕;有的趁企业家出差,实施抓捕;有的采取哄骗手段实施诱捕。实施者均来自司法部门,精通业务,必然也是侦查和反侦察的行家,他们的“执法”具有充分的隐蔽性、专业性。
像上述成武县市监局这样的行政部门,可以利用综合的司法资源立案调查,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来制约企业,逼其就范。通话语音中的张某道出了真相——在不讲事实,不讲司法程序的前提下,直接要求企业认罚2100万元。
“干垮一个企业太简单了”,张某的话为什么引起巨大反响?因为他说出了当前民营企业安全感缺乏的现实处境。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营商环境问题,而是企业家的基本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民企财产随时面临被剥夺的风险。行政、司法部门的种种作为,使地方营商环境受损,令法治建设蒙羞。
笔者总结过涉案企业的共性特点:第一,都是外省企业;第二,都是民营企业;第三,以没收资产、罚款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
为什么都是外省企业,其实不难理解。除了地方权力结构使然以外,其深层逻辑是,以省为单位的财政管理相对集中统一,省内财政的互济性较高,这和第三点——财政增收直接关联。掠夺企业,不能以伤害本省经济利益为代价。从统计角度,我们很少看到恶性逐利执法是针对本省企业的。
只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权力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民企就会有安全感,民营企业家就会有正面的预期,经济就会走上正常的轨道。
反之,任由上述的恶性逐利执法,将使国内市场处于分裂状态,将撕裂行政体制,撕裂法治体系,破坏社会和谐。国之所以为国,是基于国家对国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基于对国民的经济行为的保障,而这些保障应该是普适的,不应该有所区别。现代国家治理不应该止步于某一省界,法治的公平正义也不应该有选择地发光。
恶性逐利执法可以休矣。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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